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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编辑:2015-08-24 13:26:15

分类:社工天地

阅读:121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今年3月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黑民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工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名称及层级、配置比例、办法和要求、聘用晋升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现就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落实《意见》要求,完成社工岗位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推动全省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把社工人才队伍纳入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人才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实现了社会工作岗位的“门槛准入制”,通过培训转换、招聘、引进、转岗等途径,逐步实现在岗人员持证上岗,提高了社工岗位的准入标准,有助于提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二是将社工专业纳入了我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为从业人员兑现工资待遇、逐步解决薪酬较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助于调动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把社会工作岗位作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特别是在与社会工作有关联及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中,要求社会工作岗位的配置比例超过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成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这在******限度上解决了我省民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专业定位不明的问题,明确了大多数民政事业单位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为主导的发展方向。

二、逐步完善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工岗位设置

《意见》要求:“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为实现这一目标,从2015年起,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的单位类型和功能,按照对应的标准逐步配置社工岗位,到2020年基本实现《意见》中要求的社工岗位配置比例。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一)******阶段:到2015年底,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分别达到10%、5%以上;

(二)第二阶段:到2018年底,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分别达到20%、10%以上;

(三)第三阶段:到2020年底,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0%、20%以上,并且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工岗位。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在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关系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民政事业单位种类众多,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意见》的有关内容,明确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进度,按时完成社会工作设置工作。

二要利用契机,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进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与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尚未完成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要将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作为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已经完成单位岗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未达到《意见》要求的,要按照《意见》规定,迅速进行整改。要积极向本地人事部门反映、沟通,争取支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事业单位及其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注意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从民政事业单位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把《意见》贯彻好、落实好。

三要上下贯通,掌握动态,及时汇报。各地、各单位在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成功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工作难题,及时上报。2015年底,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阶段结束时,各地、各单位要将辖区内各民政事业单位或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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